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锅炉清洗锅炉水处理系统设计单位-淄博华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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锅炉清洗锅炉水处理系统设计单位

时间:2017-07-14 13:39:11 作者:admin 点击:249次

   锅炉清洗锅炉水处理系统设计单位,应当按照本规则,根据水质标准、设计规范的规定以及使用单位对水、汽质量的要求,设计合理有效的锅炉水处理方案。   锅炉清洗方案至少包括水处理方法、主要系统设计、设备选型、仪器仪表配置等。
  第十一条 新设计、制造的锅炉应当在锅炉上设置水样取样点。对于额定蒸发量大于或者等于1t/h的蒸汽锅炉和额定热功率大于或者等于0.7MW的热水锅炉应当设置锅水取样冷却装置;对于蒸汽质量有要求时,应当设有蒸汽取样冷却装置。水样取样点应当保证取出的水、汽样品具有代表性,并且符合相关标准对样品的要求。
  第十二条 锅炉水处理设备、药剂和树脂的生产单位,应当具备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,有必要的生产条件和检测手段,有健全的质量保证体系,所生产的产品应当符合有关规范、标准的要求,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。
  第十三条 锅炉水处理设备出厂时,应当附有以下文件资料:
  (一)水处理设备图样(总图、管道系统图等);
  (二)产品质量证明文件;
  (三)设备安装、使用说明书。
  第十四条 水处理药剂、树脂出厂时,应当附有以下文件资料:
  (一)产品合格证;
  (二)使用说明书。
  第三章 安装调试
  第十五条 锅炉水处理系统(设备)安装单位(以下简称安装单位),应当具备与其安装工程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,有健全的质量保证体系,按照锅炉水处理设计方案和有关规范及其标准进行安装,并且记录,对其安装质量负责,并且接受检验机构实施的监督检验。竣工验收后,应当将安装竣工资料提供给锅炉使用单位存入锅炉技术档案中。
  第十六条 锅外水处理系统(设备)安装完毕后,应当由具有调试能力的单位进行调试,确定合理的运行参数。
  采取锅内加药处理的锅炉应当由具有调试能力的单位进行调试,确定合理有效的加药方法和数量。
  调试后的水、汽质量应当达到水质标准的要求,调试报告应当存入锅炉使用单位的锅炉技术档案中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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